26日,《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三審,并將于28日表決。草案新增規(guī)定,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銷售的化妝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上一篇:浙江:電梯質量安全實施意見下月施行 明確規(guī)范采購維養(yǎng)更新 下一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解讀 返回